本人非人事,从法律角度来回答你。
公司搬迁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公司因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员工每工作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因此,你代表公司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事项的,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让员工签收,通知其离职时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数额等,让员工签名。
2、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
4、停止办理社保。
至于你提到的两个问题,因搬迁需要解除合同的证明,这个证明是谁出的?个人认为这个证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不用提供。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是单位写给劳动局的吗?这个东西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你只需要通知劳动局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停止办理社保就可以,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在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保即可,不用提交什么报告书。
给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关系书,让其签字。另外按工龄给员工经济补偿,第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因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要解除合同,还要再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另外你们的补偿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补偿标准,不然之后劳动者提起仲裁也比较麻烦,现在就是将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就好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确定你们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局办理了登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