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首先!你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行车是你的。
另外,如果自行车现在的主人是通过合法向他人购买取得的,也许他会认为是属于善意取得,认为与你的权利不相抵抗。但是,在3月16日公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出台实施后,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所以只要你有证据证明自行车的权属人是你的话,你是可以拿回你的自行车。
这样做当然不合理,对于受害人的财产经过查证后应当予以返还。当然案件太小不值得找律师,否则一般情况下律师前去交涉很有效果。
我的自行车没你的贵,几百块,也是被偷后,我自己在地铁口发现了,报警后拉到派出所后院,我有照片,有发票,耽误半天工作没上,做了笔录,让我回家等,说时间可能很长,我之后打过几次电话催问,开始说没消息,继续等,后来说如果我再打电话就算我妨碍公务,跟流氓一样,现在两年多了,我都快忘了,我上网搜过,不是个例,你这还是自行车,有的摩托车,机动车,扣着好几年都没消息
好像是3个月内没有解决的话你就可以告警察了,而且这些也不是他们审的,是检查院和法院的事,就怕是车被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