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在人们心目中总是与艰苦、危险和低收入相联系,中外描述矿工工作和生活的电影、小说常常描述其艰苦的工作环境,贫困的生活状况和发生事故时的悲惨处境。有人说:“中国的矿工(煤矿工)是世界上最辛苦、最艰难、最脆弱、最无奈、也最伟大的劳动者。”尤其是“小煤窑之难”未曾稍歇之时,连连发生、令人愕然的“大矿大难”更是沉甸甸地压在了人们的心头,生命权,是第一人权啊!这些众多的,依然常年坚持在井下劳动的煤矿工人们,他们的生存状态,生存环境,社会环境,也期待着我们的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心与帮助! 值得欣慰的是,煤矿工人的权益保护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据报道:我国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第四稿辟专章就“煤矿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鉴于此,笔者从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分析权益缺失的原因,提出了权益保护的几点对策措施,以供大家讨论。
一、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立法保护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到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煤矿职工的权益保护只是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上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从内容上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实际操作性差,总之,在立法方面对煤炭职工权益保护关注度还是不够。
(二)煤炭职工权益被侵害问题严重
1、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劣
井下条件恶化,对矿工身体摧残严重。 矿工们,常年在高风险、高强度、阴暗、潮湿(或高温),通风不良,煤尘、瓦斯浓度常常超标的矿井下作业,工人们透支着健康,付出了降低寿命预期的代价!由于煤矿地处深山,食宿条件相对简陋,生产生活环境仍然较差,多数小型煤矿仍不具备职工澡堂、食堂等基本生活设施。此外,多数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时加班、疲劳作业的现象,“煤矿工人干的是最险、最累的活,他们就像是在‘地狱里干活一样。”这句话真实地反映了煤矿工人的生存状况。
2、矿工的社会福利低,尤为严重的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煤矿工人工资低, 高强度的劳动与低报酬形成强烈反差。许多井下一线煤矿工人年收入不足一万元!在煤矿高利润、高回报的今天,在不断涌现出百万、千万煤翁的—--—这个乌金世界里,这是多么大的反差!其次,煤矿众多是临时工,矿工几天就换一批。由于矿工的流动性较大,矿工根本享受不到各类社会、工伤保险。尤其是,矿难事故频发,一线煤炭工人的生命价值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2004年起,我省虽然出台了煤矿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的政策,但在一些煤矿,如果发生死亡几个人的事故,没有引起上级各部门及外界的注意,包工头就可以在死者家属不知道的情况下处理遗体,然后向死者家属通报,至于家属能领到多少赔偿金,一手由包工头包办。因为用工混乱,许多煤矿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矿工。不少黑心矿主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擅自转移遇难人员遗体,逃避处罚和赔偿。例如,2005年7月2日,我省宁武县一座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矿主竟指使人把17具遇难人员遗体转移到外省。
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尘肺病患病率高发,隐性健康损害严重。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3个省市1万6 792个煤矿企业的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累计尘肺病例15万3 027例,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5万8 681人,现患病例9万4 346人。2005年新增尘肺病例5 629例,尘肺病死亡人数2 470人。
二、煤矿职工权益缺失之原因分析
(一)职工自身维权意识差
社会传统观念和自身素质,决定了矿工地位和权益受侵害。煤矿职工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识有限,维权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同时,目前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岗位竞争激烈。煤矿工人一般都是因家庭困难,自身文化、技术素质低,大多数属于没有竞争优势才来煤矿下苦挣钱的,由于求职心切,自我维权意识不高,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会或不能借助组织和法律协调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煤炭企业管理和投入不到位
首先,临时招聘用工制度的存在导致矿工的权益根本得不保护,现在许多煤矿都实施临时招聘用工制度,煤矿只与工头签订合同,由工头招募工人,矿工的流动性很大。同时,大量矿工未经过培训,民工培训三天就下矿井。“放下镢头下矿井,三天培训成矿工”。大量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的农民工进入煤矿,下到矿井从事采掘业,成为事故发生的严重隐患。很多煤矿在招收农民工后,不对他们进行系统培训,有些工人第一天下矿就出事死亡。
其次,业主、矿长和劳资管理人员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知半解。多数业主、矿长没有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存在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只被动地执行省政府的“三条标准”要求,不重视改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问题,劳动合同形式化,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小型煤矿没有专职的劳资管理员,存在以包代管、工头管理、简单地以产量定报酬等问题,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矿管理整体素质的提高。
再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部分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仪器、装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有的企业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防尘设施不健全。煤矿作业场所普遍存在防尘设施不健全、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问题。
(三)社会保障制度对其保护不力
煤矿工人的社会福利普遍低于其他行业,一些应有的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尽管立法规定了煤炭工人的特殊保护,但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保护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在立法中却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可操作性差。其次,工伤矿难标准赔偿低。在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的时候,小煤矿死一个人,平均一二万元就处理了,最近两年煤炭价格涨了,但一次性补偿也平均仅为三四万元。生活贫困的下井工人,如同漂浮在汪洋大海之中的一片孤叶,根本没有与大小矿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你下井挖煤怕死,有被生活所迫不怕死的;你嫌井下工资低,有更穷的人不嫌;你说死在井下只给家属几万块钱太少,而不嫌少的人则成千上万。当今中国,没有哪个行业的劳动者像煤炭工人这样,活着的时候就知道了自己死后的价格。这就是中国煤矿劳动现状。
三、保护煤矿职工权益的对策措施
(一)立法予以根治
我国正在修订的《煤炭法》已将“煤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辟专章进行了规定,这是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比如,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国家要着手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法》、《矿难事故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加大对煤矿的安全监管治理,是矿难处置纳入法律的管理范畴;针对煤矿职业病危害,应该研究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与检查评定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法规,使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规范化开展。另外,《劳动法》还需要不断完善,真正让劳动合同成为职工的“护身符”。
(二)完善煤矿管理制度,加大国家监管力度
1、建议取消煤矿包工制。
国家应严格制定煤炭行业用工准入标准,应该同建筑行业一样,取消煤矿用工包工制。出台政策保证煤炭工人队伍的稳定性,如强制煤矿投入,改善一线工人的居住条件。工人干够一定年限在养老、医疗等福利方面有一定的倾斜待遇。目前,我省已经把用工规范管理纳入煤矿复产验收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2、国家应在全国煤炭行业中规定强制性的职工工伤、死亡经济补偿标准,制订最低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标准。
这些标准要能够与时俱进地体现最低要求的生命价值,加大遇难矿工赔偿额度。目前,我国的《煤炭法》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定工亡职工遗属接受赔偿的时间仅为48个月至60个月,而且按照每个城市的“平均工资+工龄”来折算赔偿金额,赔偿数额低。同时,国家在煤炭行业实施配套的最低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标准制度,直接体现着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奉行的人权发展理念,是对从事艰苦而危险行业的煤矿职工生命权的尊重。由政府代表国家强行实施,事实上还直接提高了行业安全生产的经济门槛,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迫使那些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者承担更高的代价。
3、加强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达不到要求不能上岗,应由政府来监督考核;通过法律法规,完善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发放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发证工作职能,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和煤矿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对业主、矿长、劳资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多数煤矿的业主、矿长、管理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企业以人为本思想的贯彻,影响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4、督促煤矿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监察力度
督促煤矿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1)、提高煤矿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指示,提高对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煤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4)、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社会维权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煤矿工会的维权作用,重点应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积极维护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工会还应围绕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亚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养老保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参与煤矿重大丧亡事故的处理。其次,通过发展矿工维权组织,引入劳工权益保护组织对矿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吸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控、监督功能。
(四)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煤炭行业职工队伍庞大,国家应对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在法律、政策上给予特殊的保护。除强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外,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保险和煤矿企业职工职业病康复专项基金制度及职工互助共济制度,形成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和服务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注:更为详细的东西需要看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最基本要有社会保险,它包含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同时还应该有住房公积金。你说的相关赔偿应该是意外伤害保险,像你们属于高危作业,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应该有比较全面的保险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