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该买卖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见该合同价款可由以下方式确定:
A、协议补充,
B、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3)关于履行期限,首先还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就适用该法第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的楼当时估价约150万元 ,却已90万元买给了丙,若乙再没有可以用来还甲债的财产,可以认为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题中没有说丙知不知情,那么就会有两种情形:A、丙知情,则甲的撤销权成立;B,丙啥都不知道,则甲的撤销权不成立。
(2)若属于上条A情形,且则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撤销,甲可就该楼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以保全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