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就没这个必要,所有公证都是自愿的,公证费都是给公证处的,然后内部分掉。他们为了赚前,联合各部门包括房产过户管理部门搭线收费,美其名曰保护合同双方利益,实际上出了问题,还得打官司,公证不公证是一个样的。公证处已经都转为自收自支了。以前银行按揭也这样,其实借款个人交了钱,合同还保护贷款人银行的利益的,现在不知道还收不收。
qwz0000 - 试用期 一级 的说法我不认同,公证是自愿的没错,但目前中国法律越来越健全,公证的目的是避免纠纷,减少诉讼。
就拿qwz0000 说的银行按揭来说,银行办理公证的好处是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就不用起诉了,直接可以走执行程序,为银行节省大量时间和诉讼费用。另外办理房屋买卖的时候需要审查的资料非常多,如果都让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因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专业问题,房屋管理部门也未必能做到审查清楚,只有公证员是经过司法考试才能上岗的专业法律人士,比如房屋发生继承了,却还再卖,这样以后不出现诉讼才怪,再比如俩人离婚了,房屋各分一半,结果有人单方面还去卖,难道不会产生诉讼?公证处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审查每个人的事实。
另外你说的公证处已经转为自收自支了,但目前的事实是,全国大部分县级城市公证处仍为财政开支单位,拿锦州市和其下属的几个县市来说,均为财政开支单位,公证费均上缴财政。
涉及到公证手续才会有公证手续费,买卖双方都能亲自办理二手房买卖的不需要。
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及相关规定,有五种情况是需要对房屋交易进行公证的。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5、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6、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买卖房屋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并提供下列证明:
(1) 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 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 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 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 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另外,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人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