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原则

2024-12-17 23: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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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赔偿标的损失的责任。二是赔偿合理费用的责任。除了标的损失外,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及为准确定损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和出售的合理费用也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及时支付赔款的责任。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申请和各项有关单证后,应在10天内支付赔款。如果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款金额之日起10天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四是先赔后追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者的责任所引起,应当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转让,在他们的协助配合下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财产保险的赔偿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刚发生以前的状态。赔偿过少,不能充分补偿受到的损失;赔偿过多,则会引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的本意。确定财产实际损失多少,京戏以市价为准,因为财产的价值是通过该项财产的市价来表示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决不能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要价值保险除外)。
二是以保险金额为限的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只能低于、等于,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三是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的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在出险时的可保利益为限。
四是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换置方法的原则。只要达到被保险人在财产遭受损失后,经过保险补偿能恢复到他在财产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的目的,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出险受损情况,分别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办法来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小损而放弃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
五是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的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是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不受影响,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否则将导致道德危险,增加欺诈行为。为此,应掌握保险事故如由第三者责任引起,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以后,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不能再从第三者那里得到额外的赔偿;被保险人将同一财产多处或多张保单投保,出险后不能获得超过其保险财产总价值的赔偿数额;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赔款中扣回;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少损多赔,或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有树立拒绝赔偿,多赔部分可以追回,必要时可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