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为证据不足,无法逮捕,而刑事拘留期限已满,所以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以便补充侦查,搜集证据,变更强制措施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
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加严格一些,而且期限更长一些,监视居住期限为1年,取保候审为6个月,如果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间补充侦查没有进展不足以逮捕的话,就要撤销这样一种强制措施。
证据不足是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表示证据任然需要调查,但羁押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所以先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