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书
甲方:XX,男,出生日,现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XX,女,出生日,现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X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房产约定
1、位于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乙方,是乙方个人婚前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2、位于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乙方,是乙方个人婚前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3、位于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乙双方名下。甲乙约定若婚姻关系解除,该房屋完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该房屋的份额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二、婚内其他财产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至今取得的工资收入、存款以及除上述第一条第三款约定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本协议签订后取得的其它收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三、债务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否则视为一方借款,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一,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
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若一方违反约定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男女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2015年月日 2015年月日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书中出现的以下约定无效,在写婚内财产协议时应尽量避免: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