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提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债权人原则上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但在不同的合同中,具体情形又有所区别。如《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明显体现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合同法》第392条关于存储合同的规定则不鼓励提前履行。
2.仅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提前履行。
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益,由债务人负担。
你可以详细看看以下法条:
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392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包括迟延履行也包括提前履行,这也是违约,一般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知道楼主所说的指哪方面的合同呢?我们就说说借贷合同吧.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是违约行为。
是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