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