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问题”,而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问题,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可差远了。
2、“请问他这个合同附则具有法律意义吗?成立吗?”:
(1)这个附则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限于单位对你进行了专项培训的情况,而且违约金的数额还不得超过单位为你提供有培训费用总额、将来你一旦违约了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约定的服务期中剩下的年限应分摊的培训费。
(2)如果单位没有对你进行专业专项培训:你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可以不管它,将来也不能约束你。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如果我一年后要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这笔钱?”:不需要。如果单位非让你支付,就必须由单位拿出证据证明为你提供了专业培训才行。
签了就会有效力。合同是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的共同保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共同协商双方同意再签。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仔佃看好每一条,是对自已和公司双方共同利益最好的先期保障。
可以辞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禁业限制和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二、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禁业限制的区域、期限和经济补偿、违约金标准由双方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的,个人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竞业限制约定(原文不是这样的我总结简化的,呵呵)
2.请问他这个合同附则具有法律意义吗?成立吗?
---根据你的情况该附则第一条是无效的,但是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所以你放心去签吧
3.如果我一年后要离职,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这笔钱?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