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上下班不准骑摩托车,否则出了事与单位无关,这违背劳动法吗?

2025-01-24 03:44:2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单位的规定为无效规定。只要在单位上下班期间,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去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可以选择向对方车主以及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工伤属于特殊的工伤类型,但并不是说只要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要是认定职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之后也是不可以申请获得工伤方面的赔偿。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回答2:

这种做法是违背劳动法的。既然单位无法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却又限制员工使用其他的交通工具,很显然的,这是一种越权的行为。
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员工的安全着想。其实根子里是害怕员工出事,自己来承担工伤保险的有关费用。这种趋利避害的做法是以损害员工的利益为前提的,当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回答3:

这个情况理论上来说不违法劳动法,合同雇佣关系确立,还要遵守公司内部规定,不准骑摩托车肯定事出有因,非劳动法范畴。。。

回答4:

你好,单位这样规定觉得不太合适,应该是违背劳动法,不管是上下班时间出现了事故,不是自己的责任,单位应该都要负责任的

回答5:

这是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的具体体现,是对员工的生活起居的一种关心,是与劳动法无关的,是不存在违不违背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