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窑起自唐,有两种涵义,一是指贡器,一是指官厂。自唐代至元代,官窑多有贡器,少有官厂,采取的形式是“官监民烧”,烧出的瓷器,“千中选十,百中选一”,进贡给统治阶级,这种瓷器就叫做贡瓷和官窑。那时,唐代在产瓷区设有司务,如唐景隆初(公元707—709年)褚绥为新平(景德镇)司务,奉诏监烧献陵祭器。宋代设监,如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983年),派殿前承旨赵仁济监理越州窑务。到了元代则设局,以提领监陶,后改为本设总管。他们烧出的“景德年制”、“枢府’等款式的瓷器,分别称为“景德窑’、“枢府窑”等。
明代采取“官办民烧”的形式,开始有官厂,专烧进贡的瓷器,如在景德镇设御器厂,特派厂官,经费出自地方,编役人夫,设窑达50多座,专门烧造御器即贡器。清代与明代不同,采取的是“官搭民烧”的形式,其产品分“钦限”和“部限”两类,前者是专给皇帝用的,后者是给朝廷和外交礼宾用的。
民窑是对官窑而言。广义地讲,凡属非官府经营的,进行商品性生产的瓷窑及其产品,都是民窑。
民窑的历史远比官窑早得多,陶瓷器均产生于民间中,到了唐代,瓷器成了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远销印度、埃及和波斯等地。据考证,在这些地区都发掘有唐三彩、越窑青瓷和邢窑白瓷等。民窑于此已有较大的发展,并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
唐代以后,各地民窑辈出,竞相媲美,往往有供不应求之势。其中著名的,宋代有钧窑、汝窑、定窑等。宋元时,民窑发展较快,仅景德镇的民窑就增加到300座之多。此时的民窑完全属于商品生产的性质,民窑在产量上所占的比重比官窑大得多,在质量上也有一定的发展。到了清代,民窑占了压倒优势,官窑瓷器也为民窑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