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多个债权人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所执行的财产参与分配等问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申请人往往会对法院的执行方案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方案存在着不公或错误等一系列问题,在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未规定相应救济途径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中的执行分配,在操作中要重点把握一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分配申请。主持具体分配的法院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同时附执行的依据,即应当由法院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文书;该执行法院遂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书等手续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已对该案执行进展的情况等。二确定分配方案。依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院做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应当告知其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应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如果对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三做出分配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四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对应不足部分的债权,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同时,结合《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规定
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由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
所以,您提到的,如果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该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民诉意见》第299条对提取的企业执行款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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