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华盛茶叶公司,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X路XX号,开户银行:海口市工商银行XX支行,银行帐号:6678,电话:26578,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
乙方(卖方):红叶茶场,公司住所地:XX省常清县城北区,开户银行:常清县农业银行,银行帐号:0354,联系电话:25876,法定代表人:李玉波,职务:
甲、乙双方就茶叶买卖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如下条款,供双方严格执行。
一、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红叶特级绿茶,数量为1000斤,每千克价格为64元,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该价格包含运费及税费)。
二、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及运费、发票
1、乙方应于2013年10月20日之前由茶场直接运往甲方公司所在地,运费由茶场负责。检验合格后,公司于收货之日起10天内通过银行托付货款。
2、乙方应随货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三、包装及包装费承担
茶叶必须用大塑料纸袋内装,外用纸箱或麻包袋装,包装费仍由茶场负责。
四、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在交付甲方签收之前所有权及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甲方签收之后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若发生战争、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在不可抗力消失3天内,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新的交货和付款期限;
2、 乙方拒不交货或交货不足及或迟延交货超过3天的,卖方应以迟延交付的货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若甲方因此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付货款;乙方供货数量不足,按不足部分货款的20%计赔。质量不合格,则重新酌价。如若不能按时履行交货义务时则应提前20天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 迟付货款,则按照应付未付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未能提供发票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直至乙方提供发票。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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