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

2025-01-25 07:03:0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回答2:

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它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所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2)其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3)最长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截止期限。因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到20年、30年、4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他仍可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人民法院还应给予保护。这就丧失了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有了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给予保护的,即使符合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外,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4)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因为权利人在尚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张权利,自然也就不发生中止和中断的间题。

回答3:

因为有的事情受害人自己是不了解的。所以法律一般对诉讼时效都兜底一下。比如甲的父亲有一张乙借款10万的字条,在甲死后10年以后,其儿子找到了这张字条(前提是甲的儿子不知道这个借款合同的存在),那如果这个时候甲的儿子要求乙返还,那么如果按照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话,很显然已经超过很久了。如果甲的儿子因为自己的不知而损失了这个10万的话很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兜底一下给了个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

回答4:

  1、两者起算时间不同。前者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者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不同,前者可以中断和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但是后者是不能适用中断和中止的。
  3、时效期限不同。前者因不同的事件诉讼时效不同,比如说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后者的诉讼时效都是20年。

回答5:

  二十年  
  特别法:《产 品 质 量 法 》第3 3 条 第 2 款 规 定、产品侵权责任的的最长时效是10年,不使用20年的最长时效,并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 侵权行为法的最长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二十年。如果受害人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那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害人在20年内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