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项目初次验收:
1、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 验收申请。
3、 由公安消防机构签署合格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设计修改回复或设计修改图纸。
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申请单位图章),由施工单位填写。
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之自检情况记录表》(加盖申请单位图章)。
6、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原件。
7、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套)复印件。
8、 消防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9、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及样品。
10、 消防给水系统的试压记录表。
11、 消防工程各自动系统的系统调试报告。
12、 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加盖的竣工图的建筑项目竣工蓝图原件。
13、 消防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的合同(复印件)
二、 建筑项目复检:
1、 申请单位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由公安消防机构签署不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 复验申请及整改情况报告。
备注:
1、 以上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复印时间: 年月 日”,并加盖相关单位图章。
2、 以上报送资料应经整理并统一蓝色塑料档案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