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严重的还可以开除,不用支付赔偿金,法律是给予了公司充分的自治权的。
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劳动法并没有赋予公司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虽然公司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但可以以扣除工资形式对犯错员工进行惩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可以对其罚款,因为企业无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那企业可以怎么办呢?
如: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
可以的!但是单位订立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同时经过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适当罚款处罚。
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对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进行处罚,但处罚标准不得超过员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罚款后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包括罚款)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公司是没有罚款的权力的。但公司经常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扣发奖金和工资,这一块法律并没有禁止。 劳动法提倡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为了处罚职工就订立规章制度,而应当依据劳动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情况,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等来解决。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员工工作时出现过错,公司想要处罚员工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公司可以发放最低工资。 2、在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明确违纪处罚规定,并经公司员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