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装修作业活动禁止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进行。
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如果周围居民在节假日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的,这种噪声属当地行政区的环保局管。
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在每天午休时间和晚间,可以进行不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比如墙面粉刷等,但是不可以进行敲墙、打钻等有噪声的装修作业,以此保证居民正常的休息。
武汉市最好也应该和北京一样进行立法,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楼内进行装修”,以保障已住进来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辽宁《办法》规定,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开工前,还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福州规定:中午12时到14时30分,22时到次日早上6时,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市民一旦遭遇装修扰民问题,可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