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身份证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变更年龄需要哪些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2)本人提供的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3)其他参考材料:如学籍卡、毕业证、结婚证等原件只能作为参考性材料;(4)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哪些情况不得变更年龄信息?(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经济纠纷尚未了结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不予处理的两种特殊情形:(1)自二○ ○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2)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特别需要说明:只用参考性材料,没有原始凭证材料,更正材料内容不详、前后不符、互不印证、证明不充分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