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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必须有相关纸质证明予以证明的)代其履行当事人权利。
2、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之后。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查阅,超过多长时间后就不能再查阅,但肯定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
3、一般情况下,因为民事纠纷解决在诉讼时效问题有相应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能很快就会来查阅复制。例外情况是,当事人不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又想要查阅复制案卷的,此时可能就得参考《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案卷应该保管的期限来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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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必须有相关纸质证明予以证明的)代其履行当事人权利。
2、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之后。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查阅,超过多长时间后就不能再查阅,但肯定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
3、一般情况下,因为民事纠纷解决在诉讼时效问题有相应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能很快就会来查阅复制。例外情况是,当事人不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又想要查阅复制案卷的,此时可能就得参考《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案卷应该保管的期限来执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能否查阅复制交通事故案卷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其委托代理人应该是能查阅的,不过复制可能不行。不过,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
不可以,这样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