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

2024-12-12 14: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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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建筑产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回答2:

规划内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规划外的车库指的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公摊范围: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公摊建筑面积 、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非公摊范围: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摊建筑面积

回答3:

《杜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中,知所划拨的车位,其所有权由让渡人以出售、赠与或出租的方式约定。”这一规定基本上承认了开发商对规划中的车库中停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规划外停车场在《物权法》第74条中明确规定:“占用道路或其他停放车辆场所的车位为业主共有。”

假如要办理车位的产权证,首先必须是专有的地方,在村主的公用摊位范围内。地上车库必须为隔墙独立车库,层高应在2.2米以上;地下停车,使用空地进行停车,必须有明确的边界点(停车点之间),且高度在2.2米以上,通过规划批准使用的车位,可以取得产权证书。

扩展资料:

发展商的地下室可分为两类:

一个是普通的地下室。公共地下室将在规划和施工申请中直接表明这部分用于车库停车,这部分可以购买和出售给业主。

另一种类型的地下室属于防空地下室,这种施工标准会更高,如果有的开发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然后再进行施工。人民防空地下室由发包人修建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参考资料:人民网-归业主or归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

参考资料:人民网-居住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回答4: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参考资料

法律快车.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5]

回答5: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
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