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清偿全部债务。
夫妻共同债权消灭大致有如下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履行义务;
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履行义务;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义务;
夫妻双方免处债务人的义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相互抵销;
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向一方履行义务。
妻一方单方面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清偿?比如丈夫在外单方面借了钱,且用于个人支出,未能及时偿还,债权人能要求妻子用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比如家里的存款)进行清偿吗?
不能,如果另一方确能证明不知情,并且用途是借款一方的,可以不承担,
但举证比较困难,即使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一方)输了官司,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如果家庭财产均以妻子一人的名义处置(比如存款、房产、车等,帐户名、产权证等均是妻子的名字,但这些财产都是婚后以个人劳动取得的,且未作财产公证或任何约定),债权人是否可以声明这些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要求妻子以这些财产进行偿还?
只要是在婚姻存绪期间得到的财产,购买的财物,都视为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债务是用来为夫妻两个人服务的,那么妻就有连带责任,如果不知情,则没有关系,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