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六)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七)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八)房屋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九)从事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十)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属第(七)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有哪些?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鉴定委托书; (二)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能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其他有效证件; (四)属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五)被鉴定房屋的地质勘察、原结构设计、施工、竣工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详细文字说明。 四、危险房屋的处理原则: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五、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在暴风雨、汛期季节,应做好加固维护工作。 (二)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得出租。 六、危房解危技术要求有哪些? (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质量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