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看具体的情形,原则上,这个理由是可以的,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误导企业作出错误的决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雇佣方可以说你失信,那么就凭这一点足以接触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