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之外,应予以资本化,
对大修理费用是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