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24-11-25 1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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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知对不对,太久没做刑法题了,欢迎一起探讨)1. 甲和乙的行为都不能单独造成丙死亡的危害结果,所以应该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因此第一问是甲对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2.有因果关系后,就分析有没危害行为。对于甲来说,清扫马路时因为聊天没有控制好喷气式水管,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喷到路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例如喷伤眼睛或者喷到人跌倒受伤),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也有危害行为。因此,有主观过失、危害行为又有因果关系也有损害结果,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对于乙来说,ta的行为显然没有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ta是正巧经过被喷到的水的,主观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因此没有危害行为(就是个正常开拖拉机的行为),即便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对丙的死亡并不负有责任。

回答2:

你好,对于你说的情况,你现在手上有什么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