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官不能跟被告人单独交流,要谈就在开庭审理时。
一、刑事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会讯问犯罪嫌疑人。
但法院是居中评判者,它不像公安检察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因此法官不单独讯问,它只在开庭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然后居中评判。
二、法庭审理时,主要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一)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二)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