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风险投资主体
从事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其经营风险投资的资金通常依靠发行风险投资基金来筹集。美国最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合伙制公司。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同时管理着若干个合伙关系,一个典型的合伙关系有6—12个一般合伙人,他们是有经验的财务、销售、工程、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家或曾经在某行业的企业中当过经理的人,还有一小部分来自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一般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在合伙关系中出资比例很小,只占1%,主要的投资资本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一个合伙关系的年限一般10年,前3—5年投资于10-50个项目,后几年主要是监督管理,把成功的项目卖掉,在合伙人间分利,不成功的了结。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在投资周期过后即组织新的合伙关系,各个合伙关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因此,风险投资基本上就是项目找合伙人,有时效性,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科技基金。
合伙关系中有限合伙人投资99%,收益占80%,而一般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投资1%,可分得20%的投资收益。这20%的投资收益解决了基金管理者的激励问题,同时1%的投资额可防止其过度冒险,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这种合伙关系组织起来的风险投资公司十分有效,在当前美国已控制了风险投资80%的投资额。
由于我国不存在大型私人财团之类的机构投资公司,可由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部分规范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把一般科技投入转变为风险投资公司中的政府基金,即政府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投入的创业资金。一方面为投资者分散高科技项目风险,另一方面可调动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并且我国正处在发展中的保险业与民营经济,也可孕育产生新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
值得借鉴的是,由于英德对国外投资者风险投资实施特别优惠,国外资金成为其风险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如英国1997年国外资金占其风险投资基金总资产43%,1998年为46%,1999年为44%,几乎占一半份额。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利用本国资金,另一方面由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
二、建立风险资本释放机制
建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风险资本的释放机制,即风险投资公司回收投资和获取利益的机制。风险投资不是办企业,它是通过投资企业,进行管理,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取成功项目创业时期即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以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再投入下一个项目来运作。资本的有效循环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础。
从风险资本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来看,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风险资本市场的风险规避除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外,企业并购,上市是风险资本释放的两条较佳途径。其中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美国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中的小型资本市场就是专门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第一板块证券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而建立的。我国应借鉴其运作经验,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尽早开放二板市场,以利于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同时创造风险投资的转让市场。
三、完善风险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
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如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另一部分资金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可进入股票市场,而财政拨款只能作为保险赔偿金。投资方经保险公司同意,缴纳项目投资总额的0.3%作为保险金,项目一旦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当前,政府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发展风险资本市场的战略规划,如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
2、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
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预期当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在相对税赋发生变化时,税收政策才能产生调整效应。因此要培育和扶持中国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给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以税收优惠。这里,美国政府对待风险投资所经历的曲折过程,值得我们借鉴。1969年,美国国会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0%提高到49%,当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为1.71亿美元,六年后锐减为0.01亿美元,仅为原规模的0.6%。风险投资的锐减立刻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终于撤销这项高税率政策,长期资本收益最高税率下降到28%,同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又奇迹般激增至5.7亿美元。1982年其最高税率下降到20%,风险投资规模相应增大至14.25亿美元,是12年前的8倍。
结合美国政府的政策实践,我国可考虑实行降低软件行业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以扶持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
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高科技企业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入股的问题。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可占有相当股份,一般可享有20—25%的股权,有的国家为照顾某些特殊发明的权益,允许技术专家在持股51%的条件下(包括技术股20—25%),在企业发展后,可按事先的契约,购回其余49%的股份。
政府应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高科技企业中知识产权人股的最高比例,承认创业者持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占的股份,并由创业者控股,这样既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又可激发和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李伟 来源:《武汉金融》
《我国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目标模式选择》
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及其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发展模式。风险资本市场在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反映了该国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以及企业制度等多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规划设计好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上风险资本市场的主要模式
目前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三种主要的发展模式:一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二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德日模式:三是以政府为中心的以色列式国家风险资本模式。
美国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的代表性国家,现已成为世界上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除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由政府设立,得到国家的直接支持外,美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可供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包括个人风险投资者、具有合伙关系的私营公司(即独立私人投资基金)以及金融和产业集团(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组织等)。由于美国提供了多种风险投资形式,可供不同性质、不同需要的国际资本在各个阶段及各行业参与高科技企业的运行,其各种新兴产业均居世界领先水平。另外,其变现方法灵活,既可以通过上市,亦可以通过并购、转售及员工持股计划下的收购。
日本的风险资本大多是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形成的,其特点是: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对所投资的企业的范围有限制,完全是从获利的因素考虑;倾向于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较长时期保留股票;主要从事借贷业务;以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募集的资金,仅占风险资本总额的1/4,运作近似于金融业。日本模式与美国模式有相当大的差异,且其绩效并不理想,这与日本主办银行为主体的资本市场有直接联系。德国模式与日本模式比较相近,风险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而且倾向于向中后期发展阶段的公司投资,其风险投资行业非常弱小。
与其他国家相比,以色列的风险投资与众不同,是一种“纯风险投资”,没有收购做法,没有传统经济味道。往往在公司创立早期,大量的风险投资现金就源源不断地注入这些创业公司。
二、中国发展风险投资模式的原则和路径选择
不同的发展模式,在退出机制、资本供给主体、激励机制、人力资源配置和风险承受力等方面的特征也各不相同。从理论分析和实际运行结果来看,不论是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还是在自身运作方面,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都是最为有效的。
鉴于目前我国风险资本市场仍处于初创阶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还需以以色列式国家风险资本模式作为过渡,即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契约为基础,大力发展“民办官助”的投资主体,规范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完善从原始投资者、专业性风险资本投资机构到科技板证券市场(包括创业板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健全的风险资本市场,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培育鼓励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我国发展风险资本市场的总体目标模式应该是培育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契约为基础的完善的专业化风险资本市场体系。
三、我国发展风险资本市场的目标模式
(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机制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最富有效率的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要求一切生产要素及产品和服务都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并遵循竞争规律,最终以货币形态来实现其价值或盈利,并在物品市场化和信用经济的基础上,发展到金融产品及各种服务的市场化,特别是资产及其收益的证券化(包括衍生工具),标志着市场化进入一个高级阶段。而风险资本正是在这种高级市场化形态之下的科技、金融、管理等有机结合的产物。就是说,风险资本源于市场化,那么它的运作要遵循市场化原则便顺理成章了。然而,我国的风险资本是在相关市场失效的情况下兴起的,为了弥补市场缺位和满足技术创新的需求,政府出资加以启动和引导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风险资本的价值取向应从其市场化本源出发,而不能倒退到行政性计划经济的老路上。人们常说我国在科技与产业化之间有一个“断层”,导致大量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而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比例极小,就是因为缺乏一种有效的机制。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已充分证明,这一机制就是风险资本市场制度。它不仅为科技产业化提供资金,而且以其独特的商业化运作观念和方式孵化、培育、推动科技企业成长壮大,直至产业化。而风险资本本身也只有通过市场化运作,才能求得生存,并在良性循环中获得发展。
我国的初步实践证明,风险资本要成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必须明确并坚持以下几点:一是效益最大化;二是“出口导向”;三是注重现金流转;四是塑造成功个案,以成功案例吸引社会投资者和国际投资者;五是再造激励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就是指要将风险资本体系建立在市场经济机制基础上。其内容包括资金筹集市场化、治理机制市场化、资金使用市场化和投资收益市场化四个方面。
1.资金筹集市场化是指要在市场原则下,以市场价格、市场运作方式获取风险资本。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发育早期,政府作为先导和示范投入一定的资金是合理的,但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靠政府来搞风险资本。如果继续过去的做法,靠政府出资兴办风险资本公司或风险资本基金,继续繁衍一批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的风险资本公司,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中,这些公司很难按市场机制运作,由于存在所有者虚置及预算软约束问题,必然导致投资失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可以说,资金筹集市场化是整个风险资本市场化的基础。
2.治理机制市场化是指要适应风险资本市场高度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按照市场原则在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公司(基金)、风险资本公司(基金)与所投资企业之间形成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降低风险资本的风险。在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公司(基金)之间,应该逐步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管理形式,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更重要的是可以将二者的利益一致起来,减少代理成本,降低投资者风险;在风险资本公司(基金)内部,要实行基金经理制度,打破传统的用人制度,根据资金成本和投资收益来进行收益分配,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在风险资本公司(基金)与所投资企业之间,要有明晰的产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行为界定,用可转换优先股份合同将双方的利益捆在一起,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3.资金使用市场化是指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配置资金资源。在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的选择上,要避免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由于计划体制的惯性出现过多的政府干预,导致“政府失灵”;二是由于基金经理个人或小集团过分追求个人与团体的利益,出现“逆向选择”。
4.投资收益市场化是指要建立技术交易和股份交易市场,使风险资本能够按照市场原则退出,实现资本及投资活动的循环流动。对中国而言前最迫切的是要开设二板市场。
(二)建立以契约为基础的市场制度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契约经济或信誉经济,风险资本市场更不例外。风险资本投资公司发展的主流就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委托管理及基金管理。这种形式的最大特点是风险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了风险资本经营者的自主权和稳定性。以契约为基础是指用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规范和处理风险资本市场上各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是风险资本市场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的。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公司(基金)之间、风险资本公司(基金)与企业之间,以及二级市场上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公司(基金)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些关系中充满了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只有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规范和处理,才能使市场正常运作,降低各参与者的风险,形成一个良性运作的规范市场。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
完善的风险资本市场是指从私人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到二板市场这样一个功能健全的市场。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育成长过程中,三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互为前提,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风险资本市场是一个整体,只有建立一个包括私人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和二板市场在内的完整市场,才能有效地发挥风险资本市场的功能。因此,建立我国风险资本体系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的整体性。
私人风险资本包括科技企业家和私人风险资本者的投资,这是企业得以发育的前提。正是有大量新生企业的出现,才产生了对风险资本的巨大市场需求,也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投资机会。一个繁荣的风险资本产业需要一个活跃的私人风险资本市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培育出一个活跃的私人风险资本市场是完全可能的。一方面,科技体制改革将把大量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推向市场,造就一大批科技企业家;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富裕阶层手中积累的财富将会越来越大,需要寻找投资机会。因此,只要政府能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私人风险资本将会有大幅度增长。
在风险资本市场这个整体中,二板市场不仅起到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资本的供给者与使用者之间确立了一种对未来企业控制权结构的隐性合同,这种隐性合同是风险资本市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分阶段逐步培育出一个为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是完全可能的:一是投资者对科技产业表现出了极大热情,在目前的股票市场上,高科技股作为一个具有较大潜力和想像空间的板块,一直受到投资者青睐,交易活跃;二是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社会投资需求,目前证券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结构单一,缺乏层次性,科技板股票市场的建立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走向成熟,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壮大、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投资者越来越趋于理性,这些都为科技板股票市场的建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四)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资本市场
专业化的风险资本市场是指由专业的管理者、专业的投资者、专业的企业家和专业的监管者组成的市场。培育出一个专业化的市场是风险资本市场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的。风险资本市场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专业分工的需求。一方面,随着创新项目的投资需求不断扩大,风险利差不断提高,科技风险资本中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专业化;另一方面,运用于寻找、筛选和管理R&D及创新项目以及投资风险控制的专业技能越来越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和其他资源越来越多,因而出现了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我国目前在专业化方面需要克服的问题是政府干预过多,从业机构和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从市场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要在政策法规制定和机构设置中,体现专业化市场的需求。作者:窦尔翔何枫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冯彬:发展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思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
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融资场所,风险资本市场适应中小风险投资企业的需要,为风险资本需求者和供给者提供了直接沟通的渠道。发展风险资本市场,将大大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进而推动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国际上形成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市场模式。作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后者的发展模式,并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
近20年来,伴随着风险投资活动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生活中风险因素的日益扩大,发达国家的风险资本市场已经逐渐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资本市场形态。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真正的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很难吸引市场上的非政府资本加入风险投资的行列。因此,必须大力改革目前的风险资本市场融资和投资体制。
一、风险资本市场的一般特点和功能
在风险资本市场中,由于市场主体--风险企业自身的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以及较低的信息透明度,会使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因此增加了市场风险。
与一般资本市场相比较,风险资本市场有着不同的特征,表现在:(1)投资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投资者;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是有相当资本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和具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追求长远收益的机构投资者。(2)市场主体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主体是发育成熟的大公司;而风险资本币场的主体是处于发育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即风险企业。(3)投资对象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是具有经营稳定性、盈利性且风险相对较小的传统产业;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是新兴的,具有增长潜力,同时存在较高风险的中小高新技术产业。(4)投资方式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入主要是一次性的,投资周期较短,股份流动性较强,而风险资本市场则根据企业不同成长期对资本的需求,分阶段地进行投资,投资周期一般在3-7年,股份流动性较差。(5)投资收获方式不同。在一般资本市场,投资者主要通过分红、派息和股份增值实现投资收获;在风险资本市场,投资者不以获取企业股息红利为目的,而是通过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股份增值作为投资回报。(6)上市标准和监管理念不同。一般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高,注重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风险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低,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要求不高,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一般资本市场强调信息透明,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风险资本市场强调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
尽管风险资本市场有着不同于一般资本市场的特征,但是,在市场功能的发挥方面与一般资本市场是基本相似的。即具有:(1)融资功能。(2)资源配置功能。(3)产权流动功能。(4)风险定价功能。投资者可以参照风险资本市场提供的各种资产价格,根据个人风险偏好和个人未来预期进行投资选择。风险资本市场正是通过这一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中发挥作用的。
二、两种不同风险资本市场发展模式的比较
从世界范围看,风险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这期间,各国的风险资本市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市场模式。
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下,各大银行资金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在德国,银行供给的风险资本占总额的60%以上,日本是52%。其特点是:(1)银行通过风险贷款获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经营者的独立性较低。风险资本管理公司大多附属于银行,其投资决策和运作机制受银行的管理模式影响较大。(2)银行资本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其投资倾向保守。投资对象多为传统的、较为成熟的行业如机械制造、建筑、房地产、通讯技术等,而且从投资阶段看,多投资于企业发展的中后期。(3)风险资本的管理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因此对风险资本家的激励机制较弱。以银行为中心的模式严重制约了公开上市的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的退出只能以企业股票回购和企业并购为主,因此对风险企业家的激励机制也要弱。
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下,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资本家和发育良好的证券市场是市场的主角。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共同承担创业的风险和成功后可获得的最大收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公开上市是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共同期待的结果。有研究表明,这种模式下的投资效率更高。如美国风险资本的年投资额是日本的4倍,在风险资本市场上上市的公司数量是日本的9倍。美国风险资本在计算机软件、数字通讯行业、生物技术、医药行业发展早期的投资有力地支持了这些新兴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模式选择
我国发展风险资本市场的模式应主要参照美国模式为宜。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的银行体系本身正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信贷质量不高,自有资本金严重不足。而存款比例持续增加;更加重了资产负债比例的不合理性,银行运营风险极大。一方面银行承担着巨额硬债务还本付息的压力,另一方面银行对企业的庞大贷款投入;不能形成良性的资金回流,大量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国有商业银行的营运实际上已处于危险境地,而民营商业银行的力量还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性贷款,银行被看成〃第二财政〃,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形成了产权不清、行政主导和高度垄断的局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仍然是现阶段的艰巨任务。因此,目前银行资本难以在资本支持、市场运作、风险承受等方面有所作为。
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个人财富结构的分化,资本巨大的个人投资者队伍已经出现。有数据表明,国内个人财产在100万元的个人超过300万人,并有上亿元资产的个人出现。20%的人占有了80%的存款。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投资多元化的要求更为迫切。而国内投资渠道非常有限,造成了资金的闲置。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养老基金将获得快速增长,养老基金的多元化投资必然会提到日程。民营企业、私人企业、上市公司的富裕资本都在寻找投资渠道。这种资本供给结构的变化,要求建立新型的金融体制,要求中国资本市场结构的创新和发展,很显然银行将不再是这一市场的中心。
第三,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特别是我国已经明确了走经济市场化的道路,这些都为发展以证券为中心的风险资本市场模式创造了条件。
四、发展我国风险资本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
1、培育私募市场,把民间资本引导到风险投资中来
风险投资活动是一项投资周期长、风险程度高、竞争性极强的特殊资本运营方式,它的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立足市尝面向市常风险投资的对象是具有潜在高成长性的企业,投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技术、市尝管理等各个方面,特别是技术和市场变化非常之快,需要风险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有敏锐的眼光和快速的应变能力,民间资本具有很高的市场敏感性和很高的决策效率,而政府投资在这方面难以适应。从全球风险资本市场最为成熟的美国经验看,民间资本在风险资本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是风险资本的主体。因此,风险资本的筹措应以民间资本为主。
既然风险资
一、明确风险投资主体
从事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公司,其经营风险投资的资金通常依靠发行风险投资基金来筹集。美国最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合伙制公司。一个风险投资公司同时管理着若干个合伙关系,一个典型的合伙关系有6—12个一般合伙人,他们是有经验的财务、销售、工程、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家或曾经在某行业的企业中当过经理的人,还有一小部分来自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一般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在合伙关系中出资比例很小,只占1%,主要的投资资本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一个合伙关系的年限一般10年,前3—5年投资于10-50个项目,后几年主要是监督管理,把成功的项目卖掉,在合伙人间分利,不成功的了结。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在投资周期过后即组织新的合伙关系,各个合伙关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因此,风险投资基本上就是项目找合伙人,有时效性,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科技基金。
二、建立风险资本释放机制
建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风险资本的释放机制,即风险投资公司回收投资和获取利益的机制。风险投资不是办企业,它是通过投资企业,进行管理,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取成功项目创业时期即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以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再投入下一个项目来运作。资本的有效循环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础。
从风险资本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来看,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风险资本市场的风险规避除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外,企业并购,上市是风险资本释放的两条较佳途径。其中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美国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中的小型资本市场就是专门为无资格在证券交易所(第一板块证券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上市而建立的。我国应借鉴其运作经验,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尽早开放二板市场,以利于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同时创造风险投资的转让市场。
三、完善风险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
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如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另一部分资金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可进入股票市场,而财政拨款只能作为保险赔偿金。投资方经保险公司同意,缴纳项目投资总额的0.3%作为保险金,项目一旦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当前,政府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发展风险资本市场的战略规划,如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
2、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
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预期当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在相对税赋发生变化时,税收政策才能产生调整效应。因此要培育和扶持中国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给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以税收优惠。这里,美国政府对待风险投资所经历的曲折过程,值得我们借鉴。1969年,美国国会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0%提高到49%,当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为1.71亿美元,六年后锐减为0.01亿美元,仅为原规模的0.6%。风险投资的锐减立刻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终于撤销这项高税率政策,长期资本收益最高税率下降到28%,同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又奇迹般激增至5.7亿美元。1982年其最高税率下降到20%,风险投资规模相应增大至14.25亿美元,是12年前的8倍。
结合美国政府的政策实践,我国可考虑实行降低软件行业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等优惠政策,以扶持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
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高科技企业创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入股的问题。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在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可占有相当股份,一般可享有20—25%的股权,有的国家为照顾某些特殊发明的权益,允许技术专家在持股51%的条件下(包括技术股20—25%),在企业发展后,可按事先的契约,购回其余49%的股份。
政府应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高科技企业中知识产权人股的最高比例,承认创业者持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占的股份,并由创业者控股,这样既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又可激发和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