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拘传的程序是:
1.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4.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