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政府补助的形式和特征: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制度下的税务处理
1、要从出口免抵退的原理来分析理解这个问题。 2、严格意义来说,出口退税,其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因为退还的是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对应的那一部分进项税金。 3、为了更好掌握以上原理,可结合参阅“国税函发[1997]021号”文的规定: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