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说的情况,可以先行修理车辆,待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按责任大小承担或分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很清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这就意味着交警暂扣事故车是收集证据和检验鉴定的需要。只要对事故车辆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程序走完,发还车辆就必须进行,哪怕事故认定书还未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