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正解,第二条有些误差,前提还是在续租的大环境下不可以停止出租,而如果因为其它不可抗力,或是不再出租等等情况下,那样的收回不叫强行中止,如果那也算的话,那房子一辈都别收回了。
的确很少看到有合同这样写的。不过作为甲方来说,在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想乙方走,那甲方必须要做一些通知催告后才可以,不然就有可能涉及到违约。
如果甲方是继续出租,乙方应该有优先权,但期满甲方收回自己住另当别论。
这条是说:如果对方租赁给第三方,而你愿意支付第三方同意支付的房租,你就由优先租赁权。也就是说两个人愿意出一样的钱的话,肯定是要租赁给你。
优先续租是有前提的,就是同等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