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看法

2024-12-20 06: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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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在主要治本主义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盟国家都已经明确废止死刑——对生命权这一个最基本的人的权利的尊重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基本条件。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权利的刑罚,带有明显的报复性质,准确的说,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刑法手段。用一个问题就可以很好的说明死刑的非文明性特征——现在大家都已经承认肢体刑如砍左右手、挖眼,剁耳等等刑罚是非文明的,一个人无论他犯了什么罪,无论他怎么的罪大恶极,都不能对之实行此类刑罚——因为这是维护人权、是文明的体现。但是,和死刑相比,这样的刑罚算得了什么?一个人是宁愿被砍掉手脚还是去死?虽然死刑的残酷性显而易见,但我还是很惊讶的看到许多谴责美国死刑情况的文章竟然是用汉语写成,美国联邦40余年来才判处这一例死刑(指处死麦克维),整个美国二战以来才判决4000多名死刑,而且只执行了700名——还赶不上中国一次严打的水平。中国的死刑之多,实在是世界少有,这说明了我们这个民族对人的生命权利的极端的不尊重。
  刑法的作用是什么?一:对犯罪动机的威慑力。二:对犯罪人的教化,防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而这两者的作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的幸福。死刑明显的不存在对犯人的教化问题。但他对犯罪确实存在很大的威慑力量,这一点无可否认。但我们切不可只看到他有利的一面,他的危害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这一点不用说。
  二:带来一种漠视人的生命的恶性影响,重刑主义乃是中国的传统,以刑去刑是中国人的一向观念,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鲜血固然能够另人产生恐惧,却更能带来对生命的漠视甚至对奢血的狂热。如此繁多的合法的杀戮,各种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审判大会对死刑接二连三的报道,难道不是在同时暗示着这样一个信息:人的生命是微不足道的,要剥夺它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康德说过:一切革命都是以一种偏见代替另一种偏见。同样,我们一样可以说:一切杀戮都是以一种罪行代替另一种罪行。中国历史上对谋反的刑罚不可谓不重,但何尝减少过宫廷政变的发生?以暴制暴,以杀止杀,不过是一种简单思维的结果,亦是中国历史延续几千年的悲哀。因为有过多的杀害,所以有了国民可耻的奴性;因为有了过多的杀害,所以有了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人的生命的漠视——既然连生命都让人无动于衷,更惶论其他的人权;因为有了过多的杀害,所以激起了人们对鲜血的狂热,杀人、复仇,再复仇,再再复仇……从古至今、从民间到皇朝,整个民族都被一种疯狂的状态所笼罩。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今天,我们要走向文明,就要学会宽容。
  我并不主张在中国废除死刑,传统使然。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制度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断然的改造不行,甚至你并不知道你的改造是否完全正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对此而言,中国现在的死刑太多太滥,逐步缩小其范围,改善其行刑方式(如以注射代替枪决),乃是我们走向文明、法治的社会的必然之举。

回答2:

还有死刑的适用范围到底在哪谢罪明上,是不是应当缩小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