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只有手印没有签名盖章,有效。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字或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于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所以其缺陷不能忽视。而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上,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手段。
路上只要有相关的首映,即使没有签名盖章也是有效的,因为指纹也具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