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过的税法不太了解哈,先按咱们国家的税法思路给您解释一下。
现在大部分国家都会要求外国企业将在本国取得的收入交税,所以以我们国家在境外也取得收入的为例。境外分公司在当地已经按照当地的税法交过所得税了,那么在我国计算的时候会将其境内外收入合并按照我国的税法再计算该企业应当交的税款,实质是视同你没有国外分支机构的话,取得这些收入应该交多少所得税。然后再扣除境外已交部分,也就是说,要求企业补齐按照我国的税法计算应当交的税。
至于有时不能全部抵免的问题,就是因为国外的税率比国内高,咱们不多收,但是也不补偿。
我也不是太懂。说不是分国税和地税吗?在国外交税有可能当地政府会有优惠政策。也许交的只相当于国内的地税。或者是,你一定的形式再返还给企业。肯定是有好处的,不然的话为什么会去国外开公司呢?去外面开企业肯定是挣钱的,但是你也要给人家一点好处。虽然是位外国创造了集体皮。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在外面挣到了钱。到了钱就有利于企业,那肯定也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这个企业的本国的国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所以外企都会开中国分公司,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管辖权居住地原则,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应并入设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所得一起汇总征税。 但是分支机构所在国按照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该分支机构的所得已征收了所得税,这就发生了对同一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为了避免和其他国家就同一纳税义务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对实行税收抵免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已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是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该协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