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拘留会通知家人。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拘留后最迟三十七天后要审批
是否逮捕。逮捕后侦查阶段最
长七个月,审查阶段如果需要
补充侦查最长六个半月,特殊
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侦查阶段的期限没有规定多久。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