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不同分类】是指依照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划分。如依照行政行为的方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依照决定行政行为时参加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大致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解释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种。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能够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一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