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儿继承的遗嘱,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和子女是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而子女及其配偶是婚姻的法律关系。在现实世界中,大多数人会认为“这个财产留给我的女儿某某”这一清晰的黑白文字完全排除了其他人的顺序继承权,如半生女、继子和继女。然而,女婿这个关键人物却被忽略了。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共同拥有他们继承或捐赠的财产。然而,第18条第3款也规定了特殊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这属于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女儿和女婿应首先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二,女婿有继承权
女儿是父母的合法一级继承人。如果父母不留下遗嘱,遗产将由女儿继承,女婿没有继承权。然而,女儿继承的遗产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因为他们是夫妻。离婚时,女婿可以平分女儿继承的一半遗产。
如果一个老人留下遗嘱,指定某一财产由他的女儿继承。因为女婿没有继承权,不需要特别排除。相反,他把遗产给了女儿,包括给女婿的意思,因为他们是夫妻,财产的每一份都是共同的。
三、如何把房子留给女儿一个人
当父母写遗嘱时,只要遗嘱上写着“这财产是我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她的配偶无关”,女婿就与这财产无关!重点是对房地产对象的描述。不要违约,否则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分配。
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从而引发的财产分配纠纷也越来越多。
现在很多老人都会通过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明确分配。因担心子女离婚,很多老人在立遗嘱时会写明财产留给女儿和儿子,意思是女婿和儿媳没份。这种做法,法律也是支持的,但有时却出现了事与愿违的情况。
一、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儿子继承",但离婚时女婿/儿媳还能分走一半的情况,这到底是为啥呢?
有些老年人在写遗嘱时,虽然写明了“房产由女儿/儿子继承”,但没写明其配偶没份。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如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写明“房产由女儿/儿子继承,女儿/儿子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也就是说,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而且要写清楚时间并由三人签名。
2、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形式最保险
在电视上我们也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几个继承人各持一份遗嘱在争继承权。遗嘱形式包括: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免除后顾之忧。
3、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遗嘱,但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所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特别提醒:因遗嘱纠纷闹上法庭的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多与遗嘱不规范有关。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亲人间的纷争,为了确保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在旁指导见证或公证。
如果遗嘱中明确是由女儿一人继承,那么,女儿所继承的遗产便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这一点,那就是婚内共同财产,如果女儿离婚,女婿是有权利分走部分遗产的。
你好,因为没有明确归一方继承,根据我国法律,《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法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只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签订遗嘱的时候可以明确该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的保护女方,当然最后对于房子的分割,可以争取。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