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三十才开始放假,公司这种安排不人性化,但是国家法定假日这么定的,大年三十非法定假日。
我们知道春节这几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大家都要放假回家过年的,如果在这个期间上班是要算加班的,也就是要支付三倍工资,那么,年三十表示很尴尬,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春节放假三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那么,除夕、初四、初五和初六,则是非“法定节假日”而是调休放假,这期间加班,工资补贴与一般周末休息日等同。
大年三十非法定假日哦,按规定今年除夕确实只能算调休而非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加班只能拿双倍工资,3倍工资什么的都是浮云。
站在公务员的角度来看,就算是过年只能休息一天,也不能说是没有人性的,毕竟自己处在了为人民服务的最前线,能在人民需要的时候站出来,也是理所当然的。
边防人员、公交车司机、清洁工、商场售货员和饭店员工……如果一到过年大家都放假休息了,没有人守卫边防了、没有公交车同行了、没人打扫卫生了、所有商场超市关门、不能预订年夜饭了……那这个社会有可能就频临瘫痪了,不可能所有人都能按时休息的。
站在普通人角度来看,过年全家团聚,谁都想多休息几天。如果有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多请几天假多休息几天。站在前面那些人的角度看,我们能大年三十放假,已经很人性了。
如果真能争取到更多的放假时间,我想没有人不愿意吧,但前提时要争取。在没有争取到的时候,多说无益,纪律就是纪律,就算大年三十放假,摆正心态,过好年才是正题。
多年以来,我国的春节假期都是从正月初一算起,“大年三十”并不属于法定假日。按照法律来说,公司没有过错,但按照人性化角度看,这种安排对人的照顾不到位。
大家知道,春节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全世界的华人千百年来始终都在遵循着这个传统。不管你是身在本地,还是远在他乡,回家“过年”总是人们的期盼。说到过年,从广义上说是指整个正月,从狭义上讲就是过“除夕”。相对于远在他乡的游子来说,能提早赶在“除夕”前与家人团聚,确是一个福音。
然而,多年来,大家又非常清楚的知道,每年的“年三十”这一天,不管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除了个别的特殊岗位需要有人留守之外,人们基本上是早晨到单位报个到、开个会、搞搞活动,最迟到上午11点也就回家过节去了。因此,对于家在本地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年三十”是否被列为法定假日并不重要。我以为,与其列为法定假日,还不如约定俗成为不是假日的假日,这样一来至少还多放了半天假。不是吗?
当然不人性化啊,他们都不考虑长途的员工,能不能按时回到家中过年。
不人性化,只顾着自己的利益,却不管员工迫切回家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