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商务活动中,为了确保交易对方身份和认同的真实性,书面合同需要对方负责人签字,以确认当事人的意志,这样的合同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效的。
而在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的今天,合同或文件经常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手写签名不能确认当事人身份,这就需要技术手段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这种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通过电子技术上的手段来应用在电子合同上,就是电子签名和传统签名的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