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区别,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区别

2024-12-23 07: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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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 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回答2:

1、法律界定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部分服务采购是政府采购独有的,保险,车检等。招投标使用资金性质不同,一般而言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但随着一些企业的发展和内部采购制度的规范,企业的一些服务采购也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2、实施主体不一。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
3、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有政府部门监管。招投标由业主和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组成。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是按照预算来的,国家给钱,保障性更高。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标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回答3: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包含的内涵不同。“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四、实施的程序不同。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而“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回答4:

政府的招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适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