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4-11-25 13: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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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回答2: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罪行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刑法一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起诉、逮捕和监禁”。在这一原则下,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的人是个法律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社会不得要求其过高的社会道德要求以及其他的社会要求。整个社会的一切秩序都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维持。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使司法者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司法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如,《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与假释制度等,其中,对于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从重处罚,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险性小而可以从宽处罚。这些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的谚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拓展资料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在历史与现实中,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法应当反映人民的公共意志,是由人民掌握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是人民自己意志的体现。
我国的民主决定了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制定,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资格、自由、财产。因此,更应当由人民来决定哪些行为或不行为是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应当怎样处以刑罚,但是如果对什么行为或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人员自行决定,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民主。
既然我国刑法是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就不能对刑法作任意解释或者不合理的任意解释,特别是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则是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作出的解释,其结局是超出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民的意志的,违反民主原则的。同时不得依类推的方法定罪判刑,也就堵死了类推滑向罪刑擅断的任何通道。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回答3: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

  • 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 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 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了该项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

    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新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回答4:

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回答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