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待遇问题,国家现在只是出台大政方针,国家规定乡镇卫生院是公益事业,特别是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药品零差价制度后,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显得更为突出,大部分地方都上划为县卫生局管理,工资的70%由县财政直接拨付,30%由县财政根据实际药品差价量补贴。全国各个地方因经济条件不一样、实行进度也不一样,但这是大政方针,是方向,是迟早要实施的事.
国家正在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了乡镇卫生院的事,就应该考虑乡村医生的问题了,因为实行农村社区卫生,离开了广大乡村医生是无法进行的,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解决不好,农村社区卫生工作就无法开展。但现在只有耐心等待了。
中央对乡村医生的社会养老问题:
1.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级政府应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把更新基层卫生队伍摆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首要位置。由政府牵头,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将乡村医生纳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再为将来留历史问题和产生重复无效的投入。
2.按照因地制宜、承认历史、分类参保原则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经验,充分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历史原因,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定参保原则,明确补助政策。对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采取政府主导,多途径落实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可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助养老保险;二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补助也可以优先作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
目前来说基本上没有。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中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