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父母是不能放弃监护权,除非父母死亡、被监护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监护权才消失。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情形有: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但是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没有权利放弃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监护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你可以放弃权利,但不能不履行义务。
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且属于法定,当事人不得放弃。如果是离婚案件,在一方索要监护权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放弃,但是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仍然需要履行。
只有在夫妻双方争夺监护权的时候,也就是监护权归属存在积极冲突的时候,才可以有一方放弃。除收养以外,在父母未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是不能把监护权让渡给除父母以外的人的。收养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