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父亲把房子赠与给儿子,儿媳有份,赠与所得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亲明确表示并公证房子只给与儿子,儿媳就没有份额。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余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一方处分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而夫妻并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夫妻双方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家庭经济条件适当满足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各方嗜好对单方处分权作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享有一定处分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属于婚内接受赠与,儿媳有份,如果不明确赠与儿子,则儿媳有份。
如房产证登记人是儿子一人名字,该住房产权属于男方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