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的出生和死亡的标准是什么?

2025-02-06 14: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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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公民的出生和死亡的标准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公民的出生及死亡时间关系到公民民事权利的享有期间,我国法律确立了以下几种确定公民出生及死亡时间的办法。

一、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公民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公民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脑死亡作为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呼吸和心脏均告停止作为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家,关于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是有差别的。中国社会一般的死亡概念是:一个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我国传统的医疗和法律。

回答2:

一、出生标准

中国国籍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在国外,但出生时不能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人,只能选择中国国籍或不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在中国,但其依据其父母的国籍法确定,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反之可以取得中国国籍

二、死亡标准

被救者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