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的人在监狱里不会被警察打。
现在是法制社会,不管在哪里打人都是违法的.在监狱里,犯人打犯人会被警告、记过或者关禁闭.警察打犯人会被行政处分.不管是谁打谁,只要构成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我国《监狱法》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是不会被警察打的,因为犯人也有人权。
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
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把犯人与敌人完全画等号的年代
改革开放以后,规范监狱管理的法律规范仍然是1954年政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劳改条例》)。
尽管上个世纪50年代,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刚刚上路,监狱立法工作就受到了特别的青睐。但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劳改条例》无论是结构还是行文,都带有很重的强调阶级斗争的痕迹。
因此,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很多监狱管理人员眼中,犯人就是敌人,从而忽视犯人的基本权利保护。
现任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的韩玉胜分析说,这种观念的产生,是有客观原因的。
建国初期,监狱里关押的反革命、敌特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坏分子数量比较多。因此,那时特别突出地强调监狱作为专政工具的性质和职能是必然的选择。
可是,这个条例一管就是40年。40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狱管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韩玉胜说,最大的变化是在押人员的变化,属于敌我矛盾的犯人大量减少,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普通刑事犯罪人员增加,这就要求我们改造犯人的理念必须转变。
另一个变化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进入市场经济年代,由于受诸多限制,有些地方的监狱连正常维持都有困难。
监狱需要变革,监狱管理需要规范,就必须变革《劳改条例》中的旧有观念,在立法上实现突破。
韩玉胜回忆,1986年的那次研讨会上争论非常激烈,仅名称就有多种意见。
有的主张叫《劳动改造法》,他们认为劳动改造多年来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大家也都习惯了,便于被社会接受;有的主张叫《监狱法》。
虽然当时关押犯人的场所,有监狱,还有劳改队和少管所,名称不同,但性质一样,叫监狱法更便于和国际接轨;有人主张叫《刑事执行法》,这样和已经制定的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
虽然争议未决,但立法建议直达高层,推动了立法的进程。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了立法调研工作。
8年之后的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狱法》。
会被警察打的。监狱里面关押的都是一群犯罪分子 警察不会可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