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对策建议如下:
( 一 )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
(二)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
(三)完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四)加大行业监督管理的力度;
(五)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市里应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尽早出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以明确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规范各方活动参与人的行为,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目前,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缺陷和问题,市里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此建议:
一是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在限制工程甲方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的前提下,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一次定期审查承包商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政府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这项制度借鉴了香港经验,国内目前除深圳特区外其它地方还没有实行。
二是建立全市统一平台上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中心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凡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都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是加快建设电子招标平台。
建设电子招标平台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增强招标管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能有效地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效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交易中心通过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招投标项目从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答疑、踏勘现场直至开标前,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始终处于完全保密状态。
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无记名通过电子邮件在网上提出,招标人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完善的质疑与投诉处理流程,可为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供重要的处理通道;电子招标平台还可通过地方分级专家库的建设,有效解决各部门评标专家信息不能共享的难题。
参照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实行的招投标办法,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办法。
对简易工程项目,不再进行评审,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非简易工程,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可以采用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下浮3%—8%的方法评标,具体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对于个别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标计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50%。同时,采取如下措施,确保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全面推行。
一是实行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
将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适当调整,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予以公布。
二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等,科学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禁止有暂定材料品牌、暂定价格或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
通过明细化,以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实现真实、公开、透明。中标后如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将工程量增减和预算报价提交工程造价站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咨询。
每次随机抽取数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咨询、论证。 特别是对于明显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审核,对不可靠的低价措施予以询问、纠正;
四是实行项目投入承诺制。
中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确保人员、设备到位,确保价低质高;
五是完善风险保险机制。
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推行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合同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等制度。
六是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
评标时严格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授权代表及项目组成员身份核查,重点核查其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审查不予通过,同时建议在项目开标是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必须与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到开标现场,在对拟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通知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招标人的答辩。
七是规范投标保证金结转和工程款拨付方式,明确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单位银行账户结转,禁止现金交付,并禁止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基本账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一是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建议市成立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集中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招投标工作,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是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管。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四是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投标人诚信度和中标人履约情况的有效手段。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委,建立全市性的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数据库,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评价、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撑、信用信息查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收集、统计,这项工作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的作用,拨付专项资金,委托重庆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以实现全市企业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并逐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联网。
凡是有商业贿赂行为和因串通投标、串通围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中标后不按合同履约的单位或个人均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评判依据之一。
同时,构建信用奖惩机制,优化信用环境。制定信用奖惩标准,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招标投标、企业评先、资质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让守信者受益,使信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