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在就业的劳动者都要办理《就业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就业证》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省直企业和市直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其他企业到隶属的区劳动局办理。企业为职工办理《就业证》时,应持职工名册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无论是否具有本城镇户口,只要在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就业地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经区劳动局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失业中的劳动者能否办理《就业证》? 曾经有就业经历、目前尚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目前可暂不办理《就业证》。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劳动力,可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者不用办理《就业证》。 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其办理《就业证》,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